根据今年颁发的建设部74、75号令,造价工程师可以进行“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也应包括纠纷的鉴定。但目前条件下,造价工程师个人和造价咨询部门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恐怕意见还难以统一,尤其是法院审案、仲裁机构裁决。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与合同的关系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合同本身存在异议,二是执行合同存在异议。无论何种纠纷,现阶段由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法律判决依据还不是完全可能。考虑到我国目前工程造价领域的现状,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来为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最为合适,因为造价管理协会由有关专家组成,具有较深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对造价纠纷作出合理的处理。同时,造价纠纷以仲裁形式处理为宜,因为仲裁较为简便,而且仲裁委员会本身包括各方面专家,能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也能使得纠纷处理更为合理。
当前虽然建筑市场环境不甚理想,但只要抓好招投标、合同签订、纠纷处理几个环节,建设工程造价形成与确定的合理化指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