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慎重确定合同类型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使合同类型成为报价人选择投标报价策略的更重要因素。又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必需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主要利益风险。所以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副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它部分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6)签合同注意事项
关于合同文件部分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均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特别注意对于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应当根据评标阶段作出的修正稿重新整理、审定。并且应表明,其中哪些将按完成的工程量测算付款,哪些须按总价付款。
(7)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将项目管理融入合同条款中,尽量将风险量化,责任明确,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主要重视以下几类条款:
a)程序性条款。目的在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形成,预防不必要的纠纷。程序性条款贯穿于合同行为始终。包括信息往来程序、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争议处理程序等。编写时注意明确具体步骤,约定时间期限。
b)有关工程计量条款。注重计算方法的约定:(一般按净值计量)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加强隐蔽工程计量的约定。计量方法一般按工程部位和工程特性确定,以便于核定工程量、便于计算工价款为原则。
c)有关价款的条款,特别注意价格调整条款。
A:约定合同中未标明价格的,或无单独标价的计价方法。或计价公式、或计价原则。
B: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
C: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
总之,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必须有明确细化的内容,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d)双方职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对那些未来己可预见(如现在常发生的停电)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尽量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
e)索赔条款:明确索赔程序,索赔的支付、争端解决方式等。
f)有关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任何施工合同都应有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各建设项目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而事实上当今有许多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往往写成“见通用条款第几条第几款”,这样就完全失去了专用条款的意义,也就不能体现该工程的特征,为今后工程合同管理及工程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为了根除隐患便于合同管理,必须量化、细化、深化合同的专用条款。
三、结论
工程量清单招标目前在我国处于初步阶段,它的全面推广还受一些现状制约,如:企业还未有足够的时间积累形成企业自己的报价定额,企业报价水平还不高,合同文本未尽完善,建筑市场的信息工作还不适应成本价格管理的需要,影响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定等。因此要做好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就必须不断学习有关知识,转变观念,适应工程造价制度与建设体制改革,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不断去探索、去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