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三.仲裁法
1.仲裁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争议包括: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对外经贸纠纷、海事纠纷等。
2.仲裁法是我国制定和确认的关于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及执行等。
3.仲裁协议包括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的程序: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四.担保法
1.担保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⑴ 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和欧普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它不是用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用保证人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② 保证人必须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保证。
③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债务的能力
④ 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⑤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⑥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未能在债务期限届满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⑵抵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土地所有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⑶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手中占有,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
⑷留置
⑸定金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或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投标定金。定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
五.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