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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创新构建施工合同新体系(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9日
   为了进一步满足不同工程的需要,第67.1款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第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第67.8款再次强调,“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属于招标工程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除非取得合同双方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合同约定。  
    (1)引入了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
    合同范本建立了造价工程师初步核实和再次核实的机制:1)初步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同时抄报发包人。2)再次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递交的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 
    (2)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结算文件程序 
    与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相呼应,合同范本要求承包人应对结算文件进行修改。承包人收到造价工程师的核实意见后,应按照核实意见修改结算文件,补充有关资料,并再次提交结算文件。 
    (3)建立了甩项结算制度 
    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应再次复核:无误的,按规定期限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认为部分有误的,合同范本规定了甩项结算办法,即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避免了发包人借此拖沓结算。 
    6.细化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第31条规定了工期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第66条规定了费用索赔的条件和程序。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较为常见,但实际上索赔是双方的。合同范本第66.6款约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反索赔”。由于发包人索赔机会少,而且处理方法简便;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相对较多,而且处理较为困难。所以,合同范本具体明确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除工程变更按照合同范本第60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外,第31条规定的工期索赔程序和第66条规定的费用索赔程序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是处理索赔的工程师不同,工期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费用索赔由造价工程师负责。索赔对时间和证据的有效性有严格要求,因此合同范本明确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索赔、提供资料,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按要求处理的部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索赔,则视为索赔已经认可。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则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结果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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