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现行评标制度时间上的限制,完全按照上述理论方法,在评标时间上有一定困难。如果低于最低控制线的造价元素数量过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难以完成评审。实际操作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量的大小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正,使低于最低控制线的项目控制在可评审工作量范围之内。评标工作量过大时,可适当调低控制线水平,反之则可调高最低控制线水平。
最低控制线相较其它(如平均报价下浮百分率、统计对数离散率[2]作为衡量标准)做法,其的优点还在于投标单位在编制标书时,就已经明确知道哪些条目已低于企业平均成本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说明等资料,从而减少了投标的盲目性。顺德的“专家成本价”[3]、深圳的“警戒线”等理论与之原理相仿。
1.2 从总价上评审成本价
前述从单价上评审成本价,认为只要各造价要素全部高于成本,则其总价就高于其成本价。但该方法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如果部分造价要素低于成本,总价是否低于成本。
从总价上评审成本价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投标人的总报价除税收和规费之外由总成本和总利润构成[4]。当一个企业的总报价中的总利润小于零时,该企业的总报价低于总成本。我们可以通过严密的社会调查取得各专业工程的企业平均利润,然后通过前述单价评审,找出各造价元素的不合理报价之和,如果该不合理报价之和小于平均企业利润,则该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即:
Q=C+P (3-3)
其中P为总报价中的总利润,当P>0时,Q>C
设总报价Q由合理部分QR与不合理QNR(取正值)部分组成:
Q=QR+QNR=C+P(3-4)
即: QR=C+(P-QNR) (3-5)
对于上式
当P-QNR>0时,有QR>C,则 QR+QNR >C成立,
又,Q=QR+QNR,则有:Q>C,即总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同理,当P-QNR<0时,Q
当P>QNR 时,总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当P
我们知道建筑工程的平均行业利润P,如果在评标时评出一份标书的报价的不合理部分QNR,即可用上式从总价上评审成本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