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
(1)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依据实际收方量及时提出索赔。
(2)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此时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但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趋向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的有利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3)实际地质情况较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此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院更改部分设计,因此而减少或取消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并提出合理且经济的更改建议,充分利用现场条件,以期获得较好技术经济效果。
2、工程变更索赔
(1)业主变更,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特别是工业建筑,往往因设备的变换或生产工艺的变换会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断的返工或停工,这种变更所引起的经济及经济索赔一般在招标文书或合同中均已说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索赔或等到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要及时上报工程师核实,并对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可,以便以后取证。
(2)施工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此时为本着节约成本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采用部分“四新技术”,如使用清水模板代替天棚抹灰,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甲乙双方共享。
(3)合同外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而新增工程的单价一般不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合同约定的除外),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的对新增工程提出索赔。
(4)工期延迟及加速施工索赔,工期索赔往往伴随于经济索赔,这种索赔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工期提前奖励意义不大,或业主急需尽快完工时,在保证能提前或按时完成工程时,工期索赔可适当从轻,以增加经济索赔谈判时的筹码。在改造工程时,业主经常需要加速施工,此时施工单位往往要改变施工方案和作业班次,施工单位就应该就重新增加设备、工人数量、班次、材料、物资供应、管理人员和奖励补偿等一系列费用提出较高的索赔额,但需注意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发包方审批。
递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后,并不等于索赔工作已经完成,还有许多后续工作要做。造价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对其内容和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一核实,确定索赔责任,按照索赔成立的条件,确定补偿额度。由于施工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所处位置不同,在所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索赔证据的充分与否,计算依据和方法合理不合理等方面分歧较大,使得补偿额往往与施工企业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为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证据不足的要尽快按照造价工程师的要求补充证据,否则只可能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造价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的那部分的费用和工期,其余的则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当然,造价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施工企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施工企业收到造价工程师的处理决定后,如认为处理不公正,可以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请造价工程师重新考虑,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向造价工程师进一步表明其决定不合理的原因。如果造价工程师仍坚持原来决定或施工企业对新的决定仍不满意,则施工单位可向合同中提供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或诉诸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