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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计价规范》应当转变观念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22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经正式发布执行了。这无疑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从此,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许多新的课题有待研究。由于多年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习惯严重地束缚着我们,所以对许多概念都要有一个重新认识的过程,而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尤为重要。
  一、关于定额
  通俗地讲,定额就是“把数量定下来”。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事先把数量定下来的内容很多,所以便产生了许多种类的定额。这里所研究的定额主要是指工程造价计价工作中的概预算定额。自《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GB50500-2003)的形式发布以来,常听到一种“定额无用论”的说法,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需要澄清和转变的观念是:所谓的“无用”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过去使用的“量价合一”的定额不能再直接、方便地采用的一种表象,因为其中的价格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然而定额内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用标准仍是指导我们进行计价活动的合理尺度。它们是几代造价人辛勤劳动的重要成果,是科学与智慧的结晶,更是定额的精髓。所以表现建设工程中各种消耗量的定额部分,将会长期指导我们的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并会作为企业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定额仍需要不断补充、改革和完善。定额有着很强的生命力。
  二、关于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交货地点到达施 I-I"地仓库或工地堆放点后的出库价格。其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销部分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和采购及保管费。这个定义我们已经十分熟悉,并已被载入许多有关教材及手册之中。它的内容及计算方法还常被我们列为对概预算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试的考题。尽管建材价格早已市场化,但为了避免直接费与间接费因受建材价格波动,影响其幅度不同,造成“水涨船高”的不合理,为了达到间接费的计取基数保持相对稳定,在近年的计价管理过程中我们仍保留着材料预算价格这个名称,并人为地把材料价格划分为两部分,将超出或低于材料预算价格的部分称为“材差”,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调整。《计价规范》执行之后,这种作法已没有必要,因为新的计价方法把这方面的定价权交给了投标人与招标人,交给了市场。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已成为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我们应当认识到,传统意义上的所谓“材料预算价格”将迅速淡化,直到被市场价格所取代。
  三、关于工程造价报考管理
  为了解决传统定额中价格相对不变与建材市场改革后产生的价格不断变化这个矛盾,我们使用了“报考管理”的方法。但由于缺乏预测手段,所以在招标或签订合同时不易“事前”测定;导致了合同价的不确定,工程的发  承包双方基本不承担价格风险。合同中常会出现“遇政策性价格调整据实结算”的字句,工程结算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进行调整。《计价规范》执行后,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自主报价,在把报价权交给了企业的同时,也将价格风险留给了企业。传统的“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的价格预测。今后政府一般不应再直接发布具体的建材价格,不再进行所谓的“报考管理”,建材价格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依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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