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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内部资料11

来源:233网校 2011-07-26 00:00:00
导读: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11主要内容为第三章工程财务第一节项目资金筹措与融资,并对其进行重点、难点分析,希望对考友有所帮助。
  3.TOT方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说来,是东道国将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T)给外资经营(O),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外资经营期满后,再将原来项目移交(T)回东道国。
  (1)TOT的运作程序。TOT的运作程序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东道国项目发起人设立SPC,发起人将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C,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移交、建造负有全责,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C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2)SPC与外商洽谈以达成移交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3)东道国利用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
  4)新项目投入运行。
  5)移交经营项目期满后,收回移交的项目。
  (2)TOT方式的特点。
  1)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在TOT项目融资方式中,由于经营期较长,外商受到利益驱动,常常会将先进的技术、管理引入到投产项目中,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从而有助于投产项目的有效运行,使基础设施的经营逐步走向市场化、国际化道路。
  2)项目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增加。在TOT融资方式下,由于具有大量风险的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已经完成,明显地降低了项目的风险,外商面临的风险大幅度减少,基于较低的风险,其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要价将会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环节较少,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有较大幅度下降。而东道国面临风险虽比BOT方式有所增加,但却与自筹资金和向外贷款方式中的风险完全相当。在这种背景下,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3)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营运时间提前。采用TOT融资方式,由于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加之风险小,政府无需对外商作过多承诺,通过引资而在东道国引起的政治争论的可能性降低,减小了引资的阻力。而且TOT融资方式仅涉及风险较小的生产运行阶段,用于评估、谈判的时间大大短于BOT方式,从而使拟建项目能及早建设,及早投入运营,可以加快东道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4)融资对象更为广泛。采用BOT方式,融资对象多为外国大银行、大建筑公司或能源公司等,而采用TOT融资方式,其他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私人资本等都有机会参与投资。这样,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也加剧了投资者之间的竞争,而政府是其中当然的受益者。
  5)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TOT融资方式将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与开放基础设施经营市场、基础设施装备市场分割开来,使得问题尽量简单化。并且只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也不存在外商对国内基础设施的永久控制问题,不会威胁国家的安全。
  (3)TOT与BOT的比较。与BOT方式相比,TOT方式不以需要融资的项目的经济强度为保证,不依赖这个项目,而是依赖所获特许经营权的项目的一定时期的未来收益。而对于政府,相当于为旧项目垫支了资金进行建设,而在项目有收益的时候获得返回。然后,取得资金垫支下一个项目。TOT要求不用个别的眼光,而是着眼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分析现金流入流出的时间,要筹资的项目与可以出售未来项目的资金安排在项目间是交叉的。融资成功与否取决于已经建设好的项目,与需筹资项目分割开来,融资人对拟建项目无发言权,无直接关系,政府具有完全的控制权。
  4.PFI方式
  理解概念是重要的: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是指由私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在这种方式下,政府以不同于传统的由政府负责提供公共项目产出的方式,而采取促进私营企业有机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公共项目产出方式。该方式是政府与私营企业合作,由私营企业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给予私营企业以收费特许权,或政府与私营企业以合伙方式共同营运等方式,来实现政府公共物品产出中的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率和产出的最大化。
  (1)PFI的典型模式。PFI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在英国的实践中,通常有3种典型模式:
  1)在经济上自立的项目。以这种方式实施的PFI项目,私营企业提供服务时,政府不向其提供财政的支持,但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私营企业通过项目的服务向最终使用者收费,来回收成本和实现利润。其中,公共部门不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费用,但是私营企业可以在政府的特许下,通过适当调整对使用者的收费来补偿成本的增加。在这种模式下,公共部门对项目的作用是有限的,也许仅仅是承担项目最初的计划或按照法定程序帮助项目公司开展前期工作和按照法律进行管理。
  2)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这种项目与方式1)的不同点在于,私营企业提供项目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完全或主要通过私营企业服务提供者向公共部门收费来补偿,这样的项目主要包括私人融资兴建的监狱、医院和交通线路等。
  3)合资经营。这种形式的项目中,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共同出资、分担成本和共享收益。但是,为了使项目成为一个真正的PFI项目,项目的控制权必须是由私营企业来掌握,公共部门只是一个合伙人的角色。
  (2)PFI的特点。PFI与私有化不同,公共部门要么作为服务的主要购买者,要么充当实施的基本的法定授权控制者,这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与买断经营也有所不同,买断经营方式中的私营企业受政府的制约较小,是比较完全的市场行为,私营企业既是资本财产的所有者又是服务的提供者。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营企业参与的公共服务或者是公共服务的产出大众化。
  PFI在本质上是一个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是一种合作关系,对PFI项目服务的购买是由有采购特权的政府与私营企业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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