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23主要内容为第三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希望对考友备考有所帮助。
三、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价格法
《价格法》中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经营者权利
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违规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④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⑤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等。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1.政府定价的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