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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考试资料第三章第四节

来源:233网校 2013-03-22 00:00:00
  (2)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总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⑦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建筑期。
  1)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2)试车期。①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②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己决定,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
  (4)保险期限的延长。如工程不能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内完工,经投保人申请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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