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承发包模式
1.EPC承包模式
EPC承包是指一家总承包商或承包商联合体对整个工程的设计(Engineering)、材料设备采购(Procurement)、工程施工(Construction)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交钥匙”承包。
采用EPC承包模式的特点:
(1)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难度大。由于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数量少,使得业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但由于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较多的合同纠纷,因而合同管理的难度一般较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业主可以承担较少风险。
(3)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由于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相互搭接。
(4)对业主而言,选择总承包商的范围小,一般合同金额较高。
(5)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重、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获得高额利润的潜力也比较大。
2.CM承包模式
CM(ConstructionManagement)承包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商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Fast-Track)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
(1)CM承包模式的特点。
1)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即在工程设计尚未结束之前,当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时,就开始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从而使这部分工程的施工提前到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2)CM单位有代理型(Agency)和非代理型(Non-Agency)两种。代理型的CM单位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商的合同由业主直接签订。而非代理型的CM单位直接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3)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代理型和非代理型的CM合同是有区别的。由于代理型合同是业主与分包商直接签订,所以采用简单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而非代理型合同则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这是因为CM合同总价是在CM合同签订之后,随着CM单位与各分包商签约而逐步形成的。只有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业主才能控制工程总费用。
(2)CM承包模式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价值。CM承包模式特别适用于那些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迫的大型复杂建设工程。它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采用CM承包模式时的合同价更具合理性。
2)CM单位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
3)应用价值工程方法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4)GMP大大减少了业主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风险。
3.Partnering模式
Partnering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首先在美国出现,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应用范围逐步扩大到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日益受到建设工程管理界的重视。
Partnering一词看似简单,但要准确地译成中文却比较困难。我国大陆有的学者将其译为伙伴关系,台湾学者则将其译为合作管理。
Partnering模式的主要特征:
(1)出于自愿。Partnering协议并不仅仅是业主与承包商双方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业主、总承包商、主要的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参与Partnering模式的有关各方必须是完全自愿,而非出于任何原因的强迫。
(2)高层管理的参与。由于Partnering模式需要参与各方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要分担风险、共享资源,因此,高层管理者的认同、支持和决策是关键因素。
(3)Partnering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Partnering协议与工程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经过讨论协商后才会签署Partnering协议。该协议并不改变参与各方在有关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Partnering协议主要用来确定参与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共同目标、任务分工和行为规范,它是工作小组的纲领性文件。
(4)信息的开放性。Partnering模式强调资源共享,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于参与各方必须公开。同时,参与各方要保持及时、经常和开诚布公的沟通,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要保证工程造价、进度、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能为参与各方及时、便利地获取。
值得指出的是,Partnering模式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模式,它通常需要与工程项目其他组织模式中的某一种结合使用,如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CM承包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