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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二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6-04-13 10:26:00
导读:2016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二章知识点,仅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考试辅导资料、讲义笔记、知识点、考点信息,请关注233网校造价工程师频道。

  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已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归还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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