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考点:全方位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业主或承包单位的任务,而应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方、设计方、承包方以及有关咨询机构的共同任务。(P5中)
建立完善的协同工作机制,实现造价的有效控制。
造价管理考点:宏观管理主体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制定法规、制度;编制、修订全国定额;监督指导全国定额实施;制定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章立制)。
(2)国务院其他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修订、编制、解释相应定额;本行业大型或重点项目的概算审批、调整等(解释修订审批)。
(3)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修编、解释当地定额、收费标准和计价制度等;审核国家投资工程的标底、结算、处理合同纠纷(当地政策,审核处理)。
造价管理考点:注册条件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强调有资格证书)(P10上)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造价管理考点:注册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的、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P10上)
造价管理考点:初始注册
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否则为逾期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供满足继续教育的资料)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P10中)
①初始注册申请表;(P10)
②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⑥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⑦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造价管理考点:延续注册
①延续注册申请表;(P10下)
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提示】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造价管理考点:变更注册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P10下~P11上)
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③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⑤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P11上)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造价管理考点:不予注册的情形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P11中)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P11中)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P11中)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造价管理考点:注册证书失效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P11下)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造价管理考点:撤销注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P11下)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造价管理考点:注销注册
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P12上)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