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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承诺

来源:233网校 2019-02-25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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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承诺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4. 承诺

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即时作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期限的起算日: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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