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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造价管理高频考点:合同法及价格法,附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20-03-10 09:49:00

2020一级造价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让大家更有效的备考,小造君整理了一些备考干货,今天分享的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第四节合同法及价格法。快一起学起来>>

第二章 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

第四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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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造价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复习攻略了,尤其是初次报考的新手,不知道怎样安排学习时间,不知道从哪一科开始学起,总之,困惑很多。听听老师为大家做的备考计划>>

一、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2.合同的内容

3.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价格法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权利

1.经营者享有如下权利: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等。

2、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的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小练习】

1、《合同法》在分则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作了专门规定。一般不属于施工合同的内容是( )。

A、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B、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C、拨款和结算 

D、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内容。《合同法》在分则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做了专门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参见教材P46。

2、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招标文件 

B、投标文件 

C、中标文件 

D、招标文件与中标文件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订立的程序。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文件属于承诺。参见教材P47。

3、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承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发出后的承诺通知不得撤回 

B、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D、承诺的内容可以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订立的程序。选项A,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选项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为新要约;选项D,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参见教材P47~48。

4、订立合同过程中,( )是要约。

A、招标公告 

B、投标书 

C、寄送的价目表 

D、招股说明书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订立的程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参见教材P47。

5、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说明,正确的是( )。

A、要约邀请是要约的必要准备工作 

B、要约发出时生效,承诺到达时生效 

C、要约可以撤销但不得撤回 

D、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参见教材P47~48。

6、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 

B、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C、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D、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参见教材P48。

今天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剩下的知识点233网校小造君会尽快整理,每天都能进步一点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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