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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期“共同延误”的责任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来源:233网校 2023-11-13 09:35:31

关于工期“共同延误”的责任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造成拖期的初始延误者对工程拖期负主要责任

B.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承担部分拖期责任

C.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的,可给予承包人工期和经济补偿

D.初始延误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给予承包人工期和经济补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233网校独家解析,禁止转载】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补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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