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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工程计价》变动大?这14个新增及修订点必须掌握!

作者:233网校-正思齐 2021-07-22 18:50:48
导读:2021版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新教材解读!

一、2021版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内容修订情况明细表

序号

页码(2020/202)

变化情况

1

P2/2

“一、我国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工程造价的构成”

新增:对“图1.1.1我国现行建设项目总投资构成”一段描述

2

P24/24

“1.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生态补偿与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费”内容修订;

删除原“(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8)土地管理费”内容

3

P26/25

“3.出让金、土地转让金”改为“3.土地出让金”,第一段内容描述改变

4

P27/27

“(二)专项评价费”删除原“4.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价费”,序号调整

5

P29/29

“3.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删除原“(5)”相关内容

6

P30/30

“七、税费”改为“七、税金”,内容修订

7

P35~37/35~37

“三、工程计价依据”:

(1)第一段内容有变化;

(2)“2.工程定额”第一段话有变化,删除了第二段内容;

(3)“4.工程计价信息”内容修订

8

P41/41

工程定额“3.按专业分类”(1)、(2)内容有增加

9

P42/41`42

“(二)工程定额的改革和发展”内容改动,篇幅约1页左右

10

P54/55

“1.施工过程的含义”新增一段内容

11

P55/56

“2.施工过程分类”(4)删除“工艺过程、搬运过程、检验过程”的内容

12

P59/59

“(三)计时观察法”删除“测时法、写实记录法、工作日写实法”的内容

13

P76/75

(1)“2. 预算定额的用途和作用”删除“(6)”相关内容;

(2)“1. 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调整“(1)”相关内容

14

P78/77

“2)按劳动定额规定应增(减)计算的用工量”内容有删减

15

P84/83

“预算定额基价”一段文末增加内容。

二、新增及修订核心要点

要点1、征地补偿费

包括: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民自行承包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应付给本人,属于集体种植的青苗补偿费可纳人当年集体收益。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如附着物产权属个人,则该项补助费付给个人。(2021修订)

(3)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安置劳动力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人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4)耕地开垦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5)生态补偿与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费。

(6)其他补偿费。

解析:该知识点有些许内容删除,另外,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于该考点,首先要明确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费用,然后对费用的补偿对象进行区分。注意往年真题该考点的数字题已不再适用2021年考试。

 

要点2、工程造价指数

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指数,包括人材机市场价格指数、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建设工程造价综合指数

解析:工程造价指数包括的内容,可作为多项选择题进行考核,注意识记。

 

要点3、设计概算的概念

设计概算的编制内容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个层次。静态投资作为评价和选择设计方案的依据;动态投资作为项目筹措、供应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限额。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2021修订)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一个工程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

解析:设计概算的考点主要在“超概”,需要进行调整时如何处理。关键词“10%”、“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只允许调整一次”。

 

考点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一般采用以下编制依据:

(1)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

(2)预算定额或企业定额、单位估价表等;(2021修订)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图集和规范;

(4)项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5)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单价、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2021修订);

(6)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7)项目的管理模式、发包模式及施工条件﹔

(8)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解析:编制依据常作为文字综合题进行考核,本考点特别要注意第(2)、(6)新版教材进行修订的内容,可能作为命题点来考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

 

要点5、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原则

(1)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保证编制依据的适用性和时效性(2021修订)。

(2)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的原则。

(3)坚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反映工程所在地当时价格水平的原则。

解析:注意应保证编制依据的“适用性”和“时效性”这一修订知识点。

 

要点6、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

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例,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积费常用计算方法有实物量法和单价法,其中单价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全费用综合单价法。

(1)实物量法。(2021修订)

(2)工料单价法。(2021修订)

(3)预算编制方法的发展趋势。

解析:该知识点涉及篇幅较长,关于“实物量法”、“工料单价法”的计算原理及步骤这部分内容,需要对教材进行精读学习并注重理解。

 

要点7、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则其投标应被否决。

(2)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2021修订)

(3)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2021修订)

(4)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5)招标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解析: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关规定务必理解记忆,其中涉及数字点需要记忆。注意措辞“应”、“不得”之后的内容。如,“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要点8、工程总承包的主要特点

(1)有利于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2)有利于设计和施工深度交叉,降低工程造价。

(3)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

(4)有利于提高承包人的市场竞争力。

解析:对于工程总承包4个特点,需要进行基本的了解。

 

要点9、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综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由以下内容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外,投标人须知由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合同授予、纪律和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等内容组成。

(3)评标办法和标准。与施工招标类似,评标办法可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除《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含附件)等内容。但应注意的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是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2021修订)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规定的其他资料。如需要其他资料,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规定。

解析:招标文件的内容需要熟记,其第(4)点“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为2021版新教材修订点,稍加了解即可。

 

要点10、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修订)

5)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021修订)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2021修订)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021修订)

(3)不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修订)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2021修订)

3)发包人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修订)

(4)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做出裁判。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关键主要在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于2021版教材修订的内容,务必理解记忆,可考概率较高

 

要点11、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变更、暂估价、计日工、暂列金额、物价波动以及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等事项。

1. 变更

2. 暂估价

3. 暂列金额

4. 计日工

5. 物价波动

6. 法律变化

解析: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涉及6个方面,相关内容均进行的调整,可结合233网校精讲课程系统的学习,牢固掌握。

 

要点12、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申请。

(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竣工付款。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4)异议的处理。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完成竣工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5)扫尾工作清单。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应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

解析:竣工结算的流程,及其涉及的时间节点应当明确。

 

要点13、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强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发承包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合同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解析:质量保证金主要内容为质量保证金的方式、预留以及返还。注意累计金额的规定“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要点14、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电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3)支付。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4)异议的处理。

解析:最终结清期间的时间要求,需要进行记忆。另外,注意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处理中有一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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