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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投资中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6日
 
  六、工程概算先天不足,超投资现象突出。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投资额确定后,工程建设单位应该精心准备、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严格地监控,把工程建设实施中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实际发生额度控制在限额以内。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项目实地勘测不细、设计深度不够,投资概算过于粗糙,在没有做好必要准备的情况下急于开工,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由于对项目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监督,对更改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应的责任制约,很多项目存在以行政领导人的好恶为标准,对施工中的工程想改就改,有的项目一改再改,造成实际施工与计划脱节,人为的出现大量的计划外工程项目,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失控。以2005年至2006年已完工程为例,24个项目计划投资1541.4万元,实际完工投资1986.59万元,造成超计划投资445.19万元,超投资部分占计划投资额的28.88%。 
  七、投资体制改革不彻底。突出表现在政府建设项目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投资体制落实不到位。投资与建设、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行政行为直接融入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常是政府直接组织项目建设,行政权力过度集中,在工程质量、财务管理、招投标等关键环节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结果导致项目投资工期较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而且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投资管理亟待改进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给少数心怀不轨者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已是刻不容缓。要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及投资管理、投资控制办法进行改革。
  1.改革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模式。逐步限制政府投资项目临时组建工程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的作法,改为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作。在建设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对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委托、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负责,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2.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一是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的目的,不仅仅是优选好的承包商,也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廉洁。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仅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采购都应招标。在招投标工作中要严格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二是投资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增加投资,维护计划管理的权威性。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力度,及时制止超计划、超规模的建设项目,不要等“木已成舟”后再去查纠此类问题。三是监督制度。政府工程投资额巨大,必须建立监督制衡机制,纪检、监察、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工程项目的使用部门,都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运作过程的监督。四是工程监理制度。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监理资质关,实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促使监理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要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不信任制度。五是变更签证会审制度。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签证,按投资额确定项目变更审批额度,对超过额度部分,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党组集体讨论审查确认,必要的签证须经甲方、监理、设计、审计四位一体共同确认方可纳入决算,以防止工程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通过变更签证来增加投资情况的发生。确需进行的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化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3.完善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财务管理。将现行政府投资工程财政拨款方式由财政拨款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拨给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签证,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施工和监理单位。这种支付方式有利于减少各个项目的资金积压,盘活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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