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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工程索赔(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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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2.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 
五、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 
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1. 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即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前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2.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二种
(1)修正费用法 
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段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段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合理地计算出因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2)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由于索赔费用组成的多样化,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其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有所不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建设单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1. 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等。[page] 
2. 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 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七、索赔技巧 
在索赔的实施过程中,索赔技巧格外重要。索赔技巧应因人、因客观环境条件而异,具体有以下几项,仅供参考: 
1. 要及早寻找索赔机会; 
2. 商签好合同协议; 
3. 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4. 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 
5. 索赔报告要论证充足; 
6. 索赔计算方法和费用要适当; 
7. 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8. 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八、索赔存在的误区 
综上所述,索赔是对施工单位及业主双方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故很多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因而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以下几点: 
1.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即不敢索赔。 
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即不会索赔。 
3. 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4. 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做出最终索赔报告。 
5. 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的落后观念。 
九、结束语 
许多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使工程利润达到了10%~20%,有的工程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便是许多国际承包商的经验总结。随着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五制"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章程进一步健全,索赔工作也逐步步入正常轨道。只要我们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在索赔工作中做到及时、有理、有据,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这也将会最大限度地保证施工单位和业主双方的经济利益,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建设项目也越来越面临着国际社会的竞争,我们必须熟悉掌握索赔的方法及各种技巧,并尽快向国际惯例看齐,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对外交流,借鉴国外工程索赔管理经验,把我国的工程索赔管理水平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从而提高我国的工程管理水平并正确应对国际竞争。 

最后,造价工程师考前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不断调整学习方法与心态,跟着老师的思路去“转”,老师课程中提到的重点知识点,一定要熟练掌握,多学多练多总结,学会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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