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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计价工作亟须树立的几种意识

来源:233网校 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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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尤其是近两年,我国建设工程计价领域的背景与以往相比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我国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有了一定成果,“市场经济”逐渐成为被认可的主导经济运行方式,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日趋完善,一些地区的计价改革也初见成效。在这种背景下,工程计价模式根本改变的条件日渐成熟,以定额及价格为基础的工程预结算计价模式应加以改变。由于我国目前工程计价专业人员对定额体系的依赖仍比较强,这难以适应日后的计价工作,所以一些不同于定额预结算计价的意识亟须树立起来。只有意识的改变才能促进行动的改变进而实现计价体制的根本改变。
  以下几种意识应当为计价主体接受并转化为实际的行动。
  一、个别计价意识
  个别计价意识主要针对承包商和咨询公司而言,主要是计价依据的个别化。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商品,其生产者是施工企业。由于不同施工企业劳动力熟练程度、材料供应来源及管理、施工机械配备、生产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同一工程由不同企业施工时其造价必然是不同的,这是一种客观存在,而每个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状况计算工程造价。我国长期实行的定额预结算计价模式将定价权给了政府,企业施工后要根据定额体系去结算,这种计价形式抹煞了客观存在的企业价格上的差别,使得工费造价的价格属性无从体现。
  无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深人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竞争,工程个别计价意识必须树立起来。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的生产者,也应该是定价者。企业如果对自身与市场没有把握,将很难在建筑市场上立足,再依赖定额计价已失去原来的背景和基础。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里,建立起自身的计价依据。
  对于咨询公司而言,对工程计价依据个别化的把握也将是能够在业内发展的条件。严格地讲,执行定额和调价规定不是咨询。咨询必须能够按照委托方要求,根据自己对行业和市场的把握独立解决委托方提出的问题。咨询工作包括个别计价依据的建立,这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咨询公司尚有很大差距。
  二、竞争定价意识
  竞争定价的前提和基础是个别计价,同一工程,报价合理且较低者才能承揽到。都执行预算定额,竞争无从体现。
  我国工程承包形式上的竞争早已有之,即工程招投标。但由于招、投标方的价格计算依据都是定额,所谓竞争只能是“让利”削减造价幅度的;竞争,是表面现象而非实质性的,更不是立足于企业自身条件的竞争。这使得招投标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因为竞争中最活跃的价格因素没有竞争性。
  承包商应意识并做到的是,竞争是考虑建筑市场供求状况、以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为基础的正当的竞争,而不是盲目的不正当的竞争。树立科学的、正当的竞争计价意识已成型为市场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我国的建筑市场不会总混乱下去,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会逐步得到解决,市场将逐渐规范,正当的竞争意识是在规范的建筑市场中取胜的决定性基础。
  三、依法计价意识
  近年来,可以指导、规范工程计价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已趋于完善,价格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的方向性问题,即工程造价应通过招标在竞争中形成,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基础是本企业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工程造价及相关条款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建设部的75、74、89、107号令则对工程计价的主体资格、计价依据、招投标过程、价格变更等具体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计价工作的法律背景,任何工程计价工作,包括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均不得与上述法律、法规抵触。这里应该一提的是,如果没有合同上的明确约定,再以定额、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为依据去变动合同造价的作法将是没有法律依据从而是无效的。由于长期以来建设工程各方已习惯于依赖定额和调价文件结算,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是计价意识的一种根本转变。
  我国很长时间内定额起着近于经济法规的作用,在新的时期,这种意识必须改变。定额体系作为工程计价的一种依据的作用是无须置疑的,但其作用不能像在计划体制时期那样绝对化,否则就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
  四、合同定价意识
  合同定价意识是依法计价意识的具体化。
  合同法是调节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包括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合同关系。通过招投标竞争形成的工程造价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只要合同签订符合有关要求,合同造价及相应条款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无权干预。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的一些特殊性,合同中价格条款不只是一个数额,还有一些相关约定,也称为合同条件,对合同的遵守是工程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
  强化合同定价意识即是强化对合同造价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我国许多工程当事人将合同签订视为一种不得不履行的形式,作为办理工程有关手续的条件,而不是必须遵守的约定。这种认识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很可能给工程某一方造成严重损失,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我国由于市场环境的关系,工程当事人普遍不是很重视合同的签订,这种意识如不主动改变,将会在付出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代价后被迫改变。许多施工企业将“遵守合同”作为一种口号或是标榜,但这一点是必须加以落实的。合同是承发包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任何对它的忽视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五、索赔与反索赔意识
  索赔与反索赔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执行,是工程计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的延续。有事实与合同依据的索赔是工程计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索赔是工程一方对于非己方原因造成的工作增加或费用损失提出的费用或时间(工期)的要求,一般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建设工程施工期长,受自然、地理、社会等条件影响较大,可能有一些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一些影响施工的事件发生从而增加费用或工期,当发生时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实际是正常的损失补偿。索赔要有事实与合同依据而且要合理。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与反索赔是广泛存在的。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定额与结算文件的定价形式,索赔较少,而且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施工企业不敢或得不到索赔。随着工程计价的个别化、法制化、规范化,索赔与反索赔将是正常的计价工作内容。工程双方尤其是承包商要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时限及时、合理地提出索赔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来索赔与反索赔已进入造价理论研究的范围,但还必须为工程当事人所认识与接受。
  五、风险意识
  风险是工程承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对业主而言,主要风险是项目不能完成,对承包商而言,风险主要表现为费用的超支和不能支付。相对来说,承包商的风险更大一些。
风险来源于多种因素。我国多年来价格风险(包括系统内与系统外)由政府的调价文件化解,合同(不严密等)风险因为合同执行意识不强、以结算文件改变合同价等形式表现不出来,最大的业主不能支付的风险则被视为普遍的外部环境而视而不见或被迫接受。这几种风险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是绝对不能视而不见的,因为其后果可能是巨大的损失。
  施工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对所要承担的工程的社会、自然环境、相关背景有一定的了解,而且要认真、严谨地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尽量以保险等手段加以化解或规避。要加强保险等知识的学习并善加利用,使工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上述几个方面并不是孤立的,各种意识是有联系的,而且也不是什么新的观念,是目前环境、背景下工程计价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的认识。之所以将它们列出来加以强调是因为观念的改变是行动改变的前提,只有意识树立起来,才能在具体计价工作中有所体现。这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国建设工程计价体制已到了需要根本改变的时候,国内外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工程计价领域不可能总独立于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之外,工程计价各方必须树立起上述几种意识并在其指导下实践,这样工程计价的个别化、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才能实现。[no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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