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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分析

来源: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2-02-23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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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逢年过节”之际,对从事建筑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言,最迫切的事情莫过于工程工资款的落袋为安,但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却往往事与愿违,而每逢年关也是法院受理实际施工人(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欠缺施工资质的非法施工人,在非法施工中包工头组织的施工队占有很大比例)诉请工程款数量最集中、审理任务最艰巨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身具有涉案标的大、事实复杂、当事人矛盾激烈、案件审理周期长等特征,由于实际施工人的涉诉,使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更显复杂化,再加上不少实际施工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欠缺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诉讼请求,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圆满维护。笔者综合此类案件所呈现的问题并予以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以求合法、合理解决此类纠纷,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
  一、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所呈现的问题
  一是诉讼涉及人员较多,争议多样。实际施工人一般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形式获得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介绍人、违法分包人在中介费、管理费、双方代扣代缴税款数额等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有难度,有些争议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给纠纷的解决增加难度。
  二是施工过程不规范,引发纠纷较多。实际施工人欠缺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过程不规范、建筑材料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工程交付等环节问题频发,进而引发业主、发包人一系列针对实际施工人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诉讼,业主或者发包人在诉讼中一并提起的抗辩或者反诉使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障碍增多。
  三是施工工程量凭证不规范,导致工程审价周期长、难度大,甚至无法得出审价结论。部分实际施工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施工工程量,特别是业主方所要求工程量变更时,往往没有有效的签证单予以证实,审价机构无法按照程序认定其所施工的工程量及范围,导致审价周期比较长,个别案件审价机构依据实际施工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得出审价结论,法院裁判无事实依据,致使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支出有时难以得到相应的回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易激化。
  四是先予执行申请获得法院裁定准许的难度大,实际施工人对司法救济的程序性操作不满。实际施工人在诉讼时,一般都希望法院出具先于执行的裁定,要求发包方或者业主先期支付部分工程款,以解决燃眉之急,但是实际情况是实际施工人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一般是通过层层转包、分包获得,涉案人员、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再加上工程施工的不规范、施工量凭证的欠缺,导致先予执行申请无相关的事实依据,例如无双方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记录、发包方对施工队人数及劳动量不认可等,使法院认定事实较难,加之申请人多为包工头的现状,其无法提供相应的担保,导致法院无法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二、处理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的对策
  一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实际施工人多为自然人,和其发生纠纷的相对方一般都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业主及发包人,两者在法律意识、举证能力、风险承担上有较大差距。法院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方面要使实际施工人的实际付出得到应有的利益回报;另一方面,也要使实际承包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降低实际施工人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期待。
  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提升承办法官调解技巧和水平。首先,诉前调解让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有了缓和的时间和机会,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的案件当事人对抗情绪一般比较激烈,在庭审中会针锋相对,不如让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冷静地权衡利弊,缓和对抗情绪,增加案件调解几率;其次,增加承办法官释明法律的机会,多数实际施工人对其诉讼请求有不正确的认识,对其诉请利益有过高的期待,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有利于缩小双方之间的利益差距;最后,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可以尽快固定双方的争议焦点,需要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审价的案件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审价机构,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度可以在诉前调解机制中充分把握,分清轻重缓急,而不至于在诉讼程序中因程序外因素拖延案件审理进度。
  三是推进法院审价协调工作,发挥法院在提高审价效率及质量方面的作用。可以说,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工程案件,工程审价是确定工程款最重要的一步,是诉请是否获得支持及获得多少支持的依据,在这方面法院可以用审价协调会的形式推进相关审价、质量鉴定工作。法院可依据审价机构的请求,确定审价协调会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协调事项,向业主、施工方、审价机构及相关争议方发送参加审价协调会通知,该通知对各方具有拘束力。其次,法院在审价协调会中应审价机构的要求,确定争议各方应承担的审价配合事项、完成配合事项的期限,并向争议各方释明逾期不配合事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以书面形式记录审价协调会议内容,经各方签字确认,对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最后,法院依据审价协调会议记录所确定的期限,加强与审价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不履行审价协调会议要求事项的相关当事人及时采取相应的督促措施,保障审价协调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四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裁决方式,及时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案件的高发期多集中在“逢年过节”时段,该特点决定了实际施工人对法院是否能够有效处理案件有着非常强的期待,实际施工人往往对法院的程序性操作不理解,单一的终局性判决显然无法满足实际施工人对诉请利益的迫切要求,因此,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法院应采取先予执行裁定、先行判决、部分调解的方式及时对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做出回应。同时,法院要设置一定的工资款发放程序,防止包工头侵吞工程款,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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