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项目特征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清单缺项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4.工程量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1.当Q₁>1.15Q0时,S=1.15Q0×P0+( Q1-1.15Q0)×P₁
2.当Q₁<0.85Q0时,S=Q₁×P₁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₁——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₁——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偏差(与招标控制价联系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
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下列公式:
①当P0<P₂×(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P₂×(1-L)×(1-15%)
②当P0>P₂×(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P₂×(1+15%)
③当P₂×(1-L)×(1-15%)<P0<P₂×(1+15%)时,可不调整价格P₁=P0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₁---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₂--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5.计日工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6.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调值前合同价款中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或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7.暂估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8.不可抗力的承担原则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
①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②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③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使用机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