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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一顺:2019年一级造价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9-10-13 00:00:00

距离一级造价考试还有14天的时间了。最近在整理造价考试相关的专题,今天是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一、已开办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正值逐步推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

①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②承包商:总承包商及分包商;

③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投保人:

①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②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③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④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2)保险项目

①物质损失:包括建筑工程,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用机器、装备及设备,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②第三者责任: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③附加险。

3)保险责任

①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

a.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b.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②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

a.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b.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以亦责赔偿。

③总除外责任

a.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b.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c.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仼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d.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e.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f.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g.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保险期限

①建筑期:工程破土动工之日,或是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保险责任开始;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或是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终止。

②试车期: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③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

④保险期限的延长。

5)保险费率: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工程的性质、建筑材料、建筑物的高度;

②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

③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

④工期长短及施工季节;

⑤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条件;

⑦承包商及工程其他有关方的资信情况,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承包商的管理水平;

⑧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⑨保险公司以往对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

6)赔偿处理

①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或基本恢复至其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进行赔偿;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②保险人可有三种赔偿方式,即以现金支付赔款;修复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

③损失赔付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④在发生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

⑤在发生物质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按保险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即:赔款金额=损失金额×某项目现行保额/某项目按规定应投保金额。

⑥如同一保险财产损失存在着一种以上的保险保障,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按该种保险的保险单保额与所有保单保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⑦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三、工伤保险

国家和社会为在工作、生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①投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②被保险人:其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2)责任范围

1.工伤责任范围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范围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除外责任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保险基金与费率

①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其他资金构成。

②费率: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一次奖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至八类,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①投保人:以工程项目作为投保单位的,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投保;

②被保险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作业和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还应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有关人员。

2)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指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3)保险金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

4)保险期限:

①应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

②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单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④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费率: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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