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造价工程师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1)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

(5)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

12-13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概念和范畴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概念和范畴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牛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牛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12-13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托儿所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12-13
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
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

12-13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专利权的计价。

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的计价。

1)如果专有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

2)对于外购专有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

1)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1)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12-13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12-13
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 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等。

(1)货币性资金。货币性资金是指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其中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企业内部各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各种银行存款是指企业的各种不同类型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根据实际人账价值核定。

(2)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受益单位收取的款项;预付款项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和待摊费用。一般情况下,应收及预付款项按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的实际成交金额入账核算。

(3)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股票和债券根据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分别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确定其价值。

(4)存货。存货是指企业的库存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存货的形成,主要有外购和自制两个途径。外购的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12-13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作用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作用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4项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

12-13
竣工决算的编制
竣工决算的编制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已完成;

(3)收尾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4)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纠纷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5)其他影响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2、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竣工决算的编制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完成和资料归档四个阶段。

12-13
竣工决算的审核
竣工决算的审核

1、审核程序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2、审核方式

(1)政策性审核

(2)技术性审核

(3)评审结论审核

(4)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

3、审核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12-13
竣工决算的批复
竣工决算的批复

1、批复范围

(1)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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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的内容
竣工决算的内容

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一书一表一图一对比)。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等。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落实结余资金,并作为报告上级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拨款的依据。

(2)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情况和价值,作为财产交接、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3、建设工程竣工图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5)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一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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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一)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2)计算是以单项工程为对象。

3)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托儿所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三)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考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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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的审核和批复
竣工决算的审核和批复

(一)竣工决算的审核
1、审核程序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2、审核方式
(1)政策性审核
(2)技术性审核
(3)评审结论审核
(4)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
3、审核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二)竣工决算的批复
(1)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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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商誉、特许经营权、域名等。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1)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
(5)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即企业为无形资产支出的费用应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内得到及时补偿。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专利权的计价。
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的计价。
1)如果专有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
2)对于外购专有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
1)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1)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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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提出、变更估计和变更指示。

(1)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提交拟实施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认为难以实施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认为监理人发出的文件存在“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可向监理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被采纳构成变更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暂估价

(1)暂估价(A)条款

1)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必须招标并达到规定规模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2)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3)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由监理人进行估价。

(2)暂估价(B)条款。

签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3、计日工

(1)计日工(A)条款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计日工(B)条款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再据实结算 。

4、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物价波动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条款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①价格调值公式。根据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②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③权重的调整。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④承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⑤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该方法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2)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条款。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6、法律变化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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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2、工程进度付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2)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

4)其他工程价款:除合同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3)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包括: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3、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竣工结算

5、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提出。

(2)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收到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支付时间。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异议的处理。承包人有异议的,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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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1)当期中支付证书中的累计支付总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扣还;

2)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扣还的货币及比例与支付预付款时相同。

2、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1)预支的条件

1)对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已经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并且可供随时检查;承包商提交了购买材料和设备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2)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①对于装运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其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承包商还应提交由业主接受的银行并按业主规定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应等于根据应付的预支总额),该保函的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此类材料和设备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采取防护措施为止。

②对于运至现场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此类材料和设备已经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

(2)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工程师确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符合预支条件后,应当根据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3、期中支付

(1)申请期中支付

支付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并按顺序列明:

1)截至当期末已完工程的估价以及承包商文件编制的估价(包括变更款项,但以下各项内容不在本项重复列出);

2)由于法律变化和物价波动应增加和扣减的任何款额;

3)保留金扣留的款额;

4)由于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应增加和(或)扣减的任何款额;

5)承包商采购用于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或)扣减的任何款额;

6)根据合同规定其他应付的增加和(或)扣减;

7)由于暂定金额项目的实施应增加的任何款额;

8)由于保留金的返还应增加的任何款额;

9)由于承包商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应扣减的任何款额;

10)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应予扣减的款额。

(2)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业主收到履约保函且承包商任命承包商代表之前,不得开具任何支付证书或支付任何款额。

1)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商的期中支付申请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并将副本送达承包商。

2)期中支付证书的扣发。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如果支付证书中的数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小于专用条款“合同数据”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果有此规定时),则工程师有权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3)期中支付证书的修正

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给予恰当的改正或修正。支付证书不能被视为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对任何承包商文件或任何部分工作的无异议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其某项应得款额未被包含在支付证书中,应在下一期支付报表中注明该款额,工程师应当在下一期支付证书中进行适当修正。

(3)业主的支付。业主应当自工程师收到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或业主收到期中支付证书的28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金额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用。

4、保留金的返还

(1)返还时间。

1)工程竣工后返还。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列入其支付报表中。

2)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保留金的另一半列入支付报表。如果接收证书仅就某分项工程签发,则在该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另一半保留金按比例列入支付报表。

(2)保留金的扣发。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应当在下一期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明确应予返还的保留金款额。但如果承包商还有任何扫尾工作需要完成,工程师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发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5、最终结清

(1)最终报表

1)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与之前申请期中支付报表同样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最终报表草案。

2)提交最终报表。

(2)结清单。

(3)最终支付证书的签发。在收到“最终报表”或“部分商定的最终报表”及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一份最终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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