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调整公式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1)权重的调整
(2)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4)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