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