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2)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3)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时间,可以采用一个相对的时间,如招标文件澄清发出后12小时以内;也可以采用一个绝对的时间,如2020年1月19日中午12:00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