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码。
根据拟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项目名称。
应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应是在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以其本身构成该单位工程实体的分项工程,但应注意:
1)当在拟建工程的施工图纸中有体现,并且在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也有相对应的项目时,则根据附录中的规定直接列项,计算工程量,确定其项目编码。
2)当在拟建工程的施工图纸中有体现,但在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没有相对应的项目,并且在附录项目的“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中也没有提示时,则必须编制针对这些分项工程的补充项目,在清单中单独列项并在清单的编制说明中注明。
(3)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 图集或xx 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计量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与有效位数应遵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当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实际选定一个。
(5)工程量的计算。
计算原则:
1)计算口径一致。施工图列出的清单项目必须与计算规范中相应清单项目的口径一致。
2)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按图纸计算。计算时采用的原始数据必须以施工图纸所表示的尺寸或施工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进行计算,不得任意增减)
4)按一定顺序计算。
补充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是计算规则要具有可计算性,二是计算结果要具有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