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应被否决。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4)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