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优先条件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1) 评审中的分值构成 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总计分值为100分,各方面所占比例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上述的四个方面标准具体评分因素如表4.3.1所示。
综合评估法下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2) 投标报价偏差率的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 可以对各个投标文件按下式计算投标报价偏差率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行业管理规定给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确定时也可适当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详细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按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标书综合评估得分。
1)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人”。投标人得分计算公式是:投标人得分=A+B+C+D。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分后加以比较,最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