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委托。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
1)造价咨询机构从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审定阶段。
2)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除另有约定外,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类比审核法等。
(3)承包人异议的处理。
1)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审核意见与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审核意见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造价咨询机构。
2)造价咨询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