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范围
公示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2)公示媒体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体上公示。
(3)公示时间(公示期)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公示内容
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项目,资格条件或业绩信誉情况应一并公示,但不含投标人的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5)异议处置
投标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核查后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招标人拒绝纠正或无法纠正的,则根据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