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
(1)协商和解: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
(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
2)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14天内将暂定结果通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3)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此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4)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除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
1)约定调解人
2)争议提交
3)进行调解
4)异议通知
3、仲裁
(1)仲裁方式的选择。
发承包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诉讼
(1)双方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