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资质问题】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劳务分包不属于违法转包)
(4)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