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争议的鉴定
1)委托人认为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2)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证据欠缺的鉴定(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做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做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做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计价争议的鉴定
1)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争议的;或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委托人的决定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计价规范进行鉴定。
4)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
①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了可以调整但没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材料按规定进行鉴定。
5)因人工费调整文件发生争议:
①约定不执行的,由委托人决定;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别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造价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做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做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6)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
①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按签批的价格进行鉴定。
②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4)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具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签证只有材料机具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