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