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的结算依据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发包人经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就同一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