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提出、变更估计和变更指示。
(1)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提交拟实施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认为难以实施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认为监理人发出的文件存在“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可向监理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被采纳构成变更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