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
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提出、变更估计和变更指示。
(1)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提交拟实施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认为难以实施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认为监理人发出的文件存在“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可向监理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被采纳构成变更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暂估价
(1)暂估价(A)条款
1)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必须招标并达到规定规模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2)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3)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由监理人进行估价。
(2)暂估价(B)条款。
签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3、计日工
(1)计日工(A)条款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计日工(B)条款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再据实结算 。
4、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物价波动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条款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①价格调值公式。根据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②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③权重的调整。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④承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⑤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该方法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2)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条款。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6、法律变化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