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当Q1(最终工程量)> 1.1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1.15Q0 × P0 +(Q1 -1.15Q0)×P1
2)当Q1(最终工程量)< 0.8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Q1 × P1
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①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②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 )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 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 P1)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①当Q1>1.15Q0时,
若P0>P2×(1+15%), P1按照P2×(1+15%)调整;
若P0≤P2×(1+15%), P1=P0;
②当Q1<0.85Q0时,
若P0<P2 ×(1-L)×(1-15%), P1按照P2 ×(1-L)×(1-15%)调整;
若P0≥P2 ×(1-L)×(1-15%),P1= P0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1)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2)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