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2、工程进度付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2)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
4)其他工程价款:除合同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3)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包括: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3、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竣工结算
5、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提出。
(2)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收到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支付时间。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异议的处理。承包人有异议的,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