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1)自主报价原则。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不低于成本原则。
(3)风险分担原则。
(4)发挥自身优势原则。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以企业定额作为计算人、材、机消耗量的基本依据。
(5)科学严谨原则。
(二)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注意与最高投标限价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的区别】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一)研究招标文件
1、投标人须知
特别要注意项目的资金来源、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更改或备选方案、评标方法等,重点在于防止投标被否决。
2、合同分析
(1)合同背景分析
(2)合同形式分析:主要分析承包方式(分项、施工、总承包、管理承包等)、计价方式(单价、总价、成本加酬金等)
(3)合同条款分析
3、技术标准和要求分析
4、图纸分析
图纸的详细程度取决于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所达到的深度和所采用的合同形式。
(二)调查工程现场
1、自然条件调查:气象、水文资料、地质情况等。
2、施工条件调查:工程现场的用地情况、现场周围的道路、施工临时设施、邻近建筑物与招标工程的间距等。
3、其他条件调查:包括各种构件、半成品及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能力和价格,以及现场附近的生活设施等。
(一)询价
1、询价的渠道
(1)直接与生产厂商联系。
(2)了解生产厂商的代理人或从事该项业务的经纪人。
(3)了解经营该项产品的销售商。
(4)向咨询公司进行询价。通过咨询公司所得到的询价资料比较可靠,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咨询费用,也可向同行了解。
(5)通过互联网查询。
(6)自行进行市场调查或信函询价。
2、生产要素询价
(1)材料询价:包括调查对比材料价格、供应数量、运输方式、保险和有效期、支付方式等。
(2)施工机具询价:在外地施工需用的施工机具,有时在当地租赁或采购可能更为有利。
(3)劳务询价:一种是成建制的劳务公司,一般费用较高,工效较高,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较轻。另一种是劳务市场招募零散劳动力,价格低廉,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较繁重。
3、分包询价
对分包人询价应注意以下几点:分包标函是否完整;分包工程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信誉及可信赖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分包报价。
(二)复核工程量
1、复核工程量的目的
(1)根据复核后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之间的差距,考虑相应的投标策略,决定报价裕度。
(2)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采取合适的施工方法,选择适用、经济的施工机具设备、投入相应的劳动力数量。
2、复核工程量应注意的问题:
(1)投标人应认真根据招标说明、图纸、地质资料等招标文件资料,计算主要清单工程量,复核工程量清单。
(2)复核工程量的目的不是修改工程量清单,即使有误,投标人也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因为修改了清单将导致在评标时认为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否决。
(3)针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也可以运用一些报价的技巧提高报价的质量,争取在中标后能获得更大的收益。
(4)通过工程量计算复核还能准确地确定订货及采购物资的数量,防止由于超量或少购等带来的浪费、积压或停工待料。
(一)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确定综合单价是编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考虑风险费用的分摊)
(1)确定综合单价时的注意事项
1)以项目特征描述为依据。
①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综合单价。
②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处理。
招标文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的材料应按其暂估的单价计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考虑合理的风险。
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①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具使用费风险。
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并由主管部门进行了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③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综合单价确定的步骤和方法
1)确定计算基础。
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指标和生产要素单价。
2)分析每一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和拟定的施工方案确定完成各清单项目实际应发生的工程内容。
3)计算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与清单单位的含量。
4)分部分项工程人工 、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用的计算。
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
5)计算综合单价。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可按照规定的取费基数以及一定的费率取费计算。将上述五项费用汇总,并考虑合理的风险费用后,即可得到清单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2)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的编制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投标报价的汇总
投标总价应与分、措、其、规、税合计金额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工程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文件编制时应遵循的规定
(1)按“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能吸引人的承诺。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递交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当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规定的日期、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应被否决。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组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需要的时间;
2)确定中标人需要的时间;
3)签订合同需要的时间。
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四)对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1、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直接认定】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结果间接认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自然条件调查:气象、水文资料、地质情况等。
2、施工条件调查:工程现场的用地情况、现场周围的道路、施工临时设施、、邻近建筑物与招标工程的间距等。
3、其他条件调查:包括各种构件、半成品及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能力和价格,以及现场附近的生活设施等。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确定综合单价是编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考虑风险费用的分摊)
(1)确定综合单价时的注意事项
1)以项目特征描述为依据。
①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综合单价。
②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处理。
招标文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的材料应按其暂估的单价计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考虑合理的风险。
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①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具使用费风险。
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并由主管部门进行了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③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工程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按“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能吸引人的承诺。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递交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
1、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当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规定的日期、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应被否决。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组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需要的时间;
2)确定中标人需要的时间;
3)签订合同需要的时间。
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1、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直接认定】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结果间接认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须知反映了招标人对投标的要求,特别要 意项目的资金来源、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评标方法等,重点在于防止投标被否决。
1、投标人须知
特别要注意项目的资金来源、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更改或备选方案、评标方法等,重点在于防止投标被否决。
2、合同分析
(1)合同背景分析
(2)合同形式分析:主要分析承包方式(分项、施工、总承包、管理承包等)、计价方式(单价、总价、成本加酬金等)
(3)合同条款分析
3、技术标准和要求分析
4、图纸分析
图纸的详细程度取决于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所达到的深度和所采用的合同形式。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投标人某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如表 11 所示
表4.2.11 单位工程投标报 汇总表
(2)综合单价确定的步骤和方法
1)确定计算基础。
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指标和生产要素单价。计算时应采用企业定额,在没有企业定额或企业定额缺项时,可参照与本企业实际水平相近的国家、地区、行业定额,并通过调整来确定清单项目的人、材、机单位用量。各种人、材、机的单价,则应根据询价的结果和市场行情综合确定。
2)分析每一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和拟定的施工方案确定完成各清单项目实际应发生的工程内容。
3)计算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与清单单位的含量。
4)分部分项工程人工 、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用的计算。
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
5)计算综合单价。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可按照规定的取费基数以及一定的费率取费计算。将上述五项费用汇总,并考虑合理的风险费用后,即可得到清单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2)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在投标过程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技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