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的优点在于有据可查、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书面合同是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 种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方式订立的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合同形式- -般运用于标的数额较小和即时结清的合同。例如,到商店、集贸市场购买商品,基本上都是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其优点是建立合同关系简便、迅速,缔约成本低。但在发生争议时,难以取证、举证,不易分清当事人的责任。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从当事人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当事人已进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