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违约情形。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承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