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计税依据和税率:
进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输出)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原产于上述(1)、 (2)、(3)项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应纳税额:
进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出口关税应纳税额=货物完税价格X适用税率(5.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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