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专家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专家的确定,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
(2)评标专家的基本条件。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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