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单位的确定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单位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单位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2.中标通知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