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2)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
(3)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掺增塑剂的砂浆,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10s。
(4)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5)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b.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