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2)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500mm,洞口净宽度≤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轻质墙体;
8)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A、B、C三级,砌筑工人质量等级为A级的要求为中级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B级的要求为高、中级不少于70%,C级的要求为初级工以上。
(6)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