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位标注内容包括梁支座上部纵筋、梁下部纵筋、附加箍筋或吊筋、集中标注不适合于某跨时标注的数值。
3)当在梁上集中标注的内容不适用于某跨或某悬挑部分时,则将其不同数值原位标注在该跨或该悬挑部位,施工时应按原位标注数值取用。当在多跨梁的集中标注中已注明加腋,而该梁某跨的根部不需要加腋时,则应该在该跨原位注明等截面的b×h,以修正集中标注中加腋信息
4)附加箍筋或吊筋,将其直接画在平面图中的主梁上,用线引注总配筋值(附加箍筋肢数注在括号内)。当多数附加箍筋或吊筋相同时,可在梁平法施工图上统一注明,少数与统一注明不同时,在原位引注。